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是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引领,本着“多一把尺子多一批好学生”的原则,践行新型学生发展观,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尊重学生个性的独特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以全面多元的“素质课程”开展一系列课程和活动,突出“学生主体”原则,重点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身体机能、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形式多样的“德育课程”,提升学生的民族团结、家国情怀、文化素质、道德与法律的思想意识和能力,以“袁隆平精神”为引领的校园文化体系和综合多元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的多元发展、特长发展,通过“岗位课程”的学习,重点突出“应用”主线,使学生们能够“一技在手、四海丰收”,最终让学生实现“德润如玉、技精似铁、心灿若星”,全面理解“应成国用”校训,培养学生家国情怀,从而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素质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活动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评价学生的主要依据,由素质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活动表现三个单项成绩组成。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每学年总评一次,其成绩作为学期、学年考核结果。学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分数计,满分为100分,其中素质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活动表现三个单项分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0%、50%、40%。其计算公式为:
学生学期、学年综合测评总分=素质行为表现分×10%+学业表现分×50%+活动表现分×40%
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取平均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四条 学生的学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及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素质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素质行为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加分-扣分。素质行为表现分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素质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满分为50分,包括以下十个小项内容,分别按A、B、C个等级计分,取分值依次为5、4、3分。
1、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识大体,顾大局,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2、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旷课等现象。
4、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5、文明礼貌:加强自身修养,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正,举止得体,不打架骂人,不污言秽语,不乱吐乱扔,不吸烟酗酒。
6、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齐,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社会公德:维持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合的有关规定,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闹事。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8、团结助人: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口碑。
9、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艰苦朴素,谦虚俭朴,任劳任怨,积极上进,对自己严格要求,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10、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心理调控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 素质行为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五小项,最高50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系部、学院)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1、担任院、系、班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视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分别可加10~12分,8~10分,6~8分。(此项只认定加分最高的一项)
2、获院、系各项荣誉证书,每次加4、2分。受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受系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此项上限为10分)
3、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可由院、系鉴定,酌情加1~3分。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3分。(此项上限为10分)
4、班级文化、宿舍文化建设突出,获得学院“文明班级”者,班级成员分别加3分,班委、团委额外加2分;文明宿舍荣誉者,其成员分别加3分,宿舍长额外加2分。(此项上限为10分)
5、获得市级以上各项荣誉者,市级荣誉每次加6分,市级以上荣誉每次加10分。(此项上限为20分)
第八条 素质行为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小项内容:
1、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分别扣3、2、1分。事假者一次扣1.5、1、0.5分。
2、凡违反校纪校规,受班级内批评者扣1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5分、10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扣30分。
3、凡因宿舍脏、乱、差,受系点名批评一次,该舍长扣1.0分,成员扣0.5分,受院、系通报批评一次,该舍长扣2.0分、1.5分,成员扣1.5分、1分。宿舍卫生成绩不及格,值日生每次扣1分,教室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教室、实训室、宿舍值日者每次扣1分。
4、扰乱正常活动秩序者,每次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分由学习成绩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分=学习分+加分-扣分。
第十条 学习分满分为60分。由每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学习的课程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即每门课程实际考核分数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数的总和除以总学分数,再乘以0.6。(暂未执行学分的按照考核课程的平均分乘以0.6计算)
单科成绩中,旷考、作弊按0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60分计,不及格以原分计;实践技能、实习、课程设计、论文等按要求单独计成绩者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加分,包括四小项,最高40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系部、学院)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1、凡个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市级以下、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6、12、20、30分。(此项上限为30分)
2、凡参加校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科技活动或技能大赛等同类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加5、4、3分,10、8、6分,20、18、15分,国家级获奖加30分。(此项上限为30分)
3、参加校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各类有利于开阔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含各类知识竞赛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凡在比赛中获一、二、三奖者每人次加5、4、3分,10、8、6分,20、18、15分,国家级获奖加30分。(此项上限为30分)
4、取得各类资格证书、专业证书、技能证书者每一个加15分,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和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加10分。(此项上限为30分)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三小项:
1、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除在其素质行为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分中每次扣4分。
2、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事假每教学课时扣0.2分,事假全天扣1分。
3、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
第四章 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活动表现分由加分和扣分两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加分-扣分
第十四条 活动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十一个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系部、学院)最高原始奖励分×100
1、凡参加学院组织校级活动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前六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依次另加6、5、4、3、2、1分。破记录者此项按满分计算。获前三名的运动队,其队员加5、4、3分。(此项上限为15分)
2、代表学院参加的各类比赛,参加者每次加8分,获前三名的运动队,其队员加20、18、16分。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加20、18、16、14、12、10分。(此项上限为20分)
3、凡参加自治区、全国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运动队,每次加15、20分,获名次奖项的运动员、运动队此项按满分计算。(此项上限为30分)
4、学院、系部组织的文艺演出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5、3分。获学院、系部组织的文艺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参加者分别加8、6、5分和5、4、3分,参加者分别加2、1分。(此项上限为15分)
5、代表学院参加的各类文艺演出,参赛者每次加8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含集体奖的每位成员)分别加20、18、16分。(此项上限为20分)
6、凡参加自治区、全国级的各类文艺演出,每次加15、20分,获名次奖项的此项按满分计算。(此项上限为30分)
7、凡坚持参加学院运动队和艺术团训练的正式成员加5分,各运动队、艺术团负责人另加2分。(此项上限为7分)
8、积极参加学院国旗队,表现突出,国旗队负责人加10分,一般成员加5分。
9、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者,社团负责人加10分,一般成员加2分。(此项上限为10分)
10、积极参与学院、系部组织的活动(包括演讲、征文、书法、绘画比赛、辩论赛等)加2、1分,获得系部、学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3、2、1分和5、4、3分;参加自治区、市级各类活动者,每次加7、5分,获奖者分别加30分、15分。(此项上限为30分)
11、在学院广播站发表的稿件,每篇加1分;在学院官网、公众号发表文章等,每篇加2分;在市级平台发表文章稿件者每篇加6分。(此项上限为10分)
第十五条 活动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内容:
凡学院、系部、班级要求统一参加的各类活动而不参加者,每次扣3、2、1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各系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成立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执行小组,具体负责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班级测评执行小组负责评定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后,向学生公布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错漏,应予更正。每学期、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上报到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测评结果要及时公布于众。
第十八条 学院、系部团、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加分由学院、系部相关部门评定并书面通知各系部。班级学生干部的任职加分由班主任评定。
第十九条 同内容性质受多级表彰或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计累积分;担任多种学生干部有多种加分的按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条 凡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10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系部汇总排名,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期、学年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做好帮扶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可做补充,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但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应与本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