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促进实训室安全管理和规范标准的实施,及时消除实训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实训室”特指学校内从事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训、实习场所。
第三条 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二级教学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教务处、安监处为实训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通过加强相关职能部处与各二级教学单位协同管理,对实训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为实训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落实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训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
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按照实训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训室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实训室。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外的其它实训室。
第三章 水电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规范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标准程序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无绝缘护套的双绞线等。
第十条 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如有特殊情况,需用一千瓦以上电炉的,事先须报请批准。严禁在办公室、实训室及生活全区内使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或取暖。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和科研。
第五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赤峰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实训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二)各实训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训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了解实训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在进行实训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次实训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训室时,应确认实训室水、电、气、仪器设备等的安全,并做好身体清洁。
(五)定期整理整顿实训室环境,保持实训室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 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一)所有进入实训室的师生必须接受实训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并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实训室安全知识考试,并签署安全承诺书之后方可进入实训室。
(二)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应列为实训课内容,由有关教师向学生讲解;新加入的实训人员,必须首先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之后方可开始做实训。节假日加班和晚间开放的实训室应保证指导教师在场或两位同学在场方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实训;
(三)实训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行舞会等娱乐项目;不得携带儿童进入实训室;非实训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训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训室需经主管系主任同意,并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得妨碍实训室工作的正常进行;严禁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员接触实训仪器或进行试验操作。
(四)从事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实训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训场所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实训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实训室设置与建设。
各二级教学单位实训室设置与建设,要经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实训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实训室在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训室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废弃物、气瓶及其它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得到安全妥善的处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实训室化学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登记、台账等管理制度;对剧毒化学品要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及双人使用,建立使用档案,安全储存、使用,定期盘点。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项目(如改造、大修、停用或报废等)发生变更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处门审批;使用中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高压、强电实训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日常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加强实训室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训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张贴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各类实训的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进行实训,实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训,并及时登记报告;实训室内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训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实训结束或离开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训的措施。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和实训室安全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等上级部门要求,对全校各类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所属各二级教学单位限期整改。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建立实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对第一类实训室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对第二类实训室应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隐患整改。各二级教学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实训室安全隐患,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教务处和安监处报告,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整改不力、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实训室,将给与警告;对警告无效并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实训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学校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训室长期停止使用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实训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各二级教学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时上报学校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各二级教学单位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训室安全事故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和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