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实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我校实训(含实验,下同)教学质量和实践育人水平,夯实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基础,推动我校课程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教学是指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训课程或理论课程内的实训环节。
第二条 实训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教学的是通过实训手段使学生掌握知识、发展思维和提高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训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在校期间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科学素养的不可替代的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训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训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实训教学的特点,构建完整的实训教学体系。实训教学计划必须纳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条 实训教学按课程开设方式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实训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训、验证性实训、设计性实训和综合性实训等。在实训教学计划中要合理安排各类实训的比重,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尽量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训,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训。
第五条 实训教学课程及学时、学分应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单列,并明确开课学期。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应明确课程名称及考核方式。非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其实训教学时数占课程总时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六条 实训教学计划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实训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的,应由开课教研室或实训室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新开实训课或变更实训项目,必须由教研室或实训室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材(含实训指导书或讲议,下同)、试做记录等资料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训教学大纲
第八条 实训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训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训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训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独立设置的实训课以及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非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原则上须独立编写实训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训教学大纲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训目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二)实训项目的内容和学时、学分分配;
(三)实训项目的教学方式;
(四)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五)实训教材或实训指导书;
(六)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认真规划实训项目,在精选演示性实训、验证性实训的基础上,挖掘潜力,充分拓展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与创新性实训,使学生在基础实训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基本实训方法、科研能力与创新意识等方面得到较全面、系统的培养和训练。
第十一条 实训教学大纲应参照《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课程标准》编制。非独立设置的实训课程,其实训部分的教学大纲归入理论课大纲。
第四章 实训教材
第十二条 实训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训教材。教师应根据实训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特点和实训教学条件,选择合适的实训教材,或者编写实训讲义。
第十三条 实训教材的选择或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体现本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二)注意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内容健康;
(三)叙述清楚详尽,便于学生自学;
(四)有较强的实践性,能够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有足够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训项目或题目。
第十四条 实训教材的管理按《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训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安排。在每学期前8周内,各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下一学期的实训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根据实训教学执行计划下达下一学期各实训室的开课任务书。
实训室按下达的实训任务书安排实训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学生选课结果,排好实训课表,并报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实训课表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选课学生。
第十六条 实训室应按已排定的实训课表开课,因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调课,实训室应将调课原因和补课时间报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实训分组要求。为保证实训教学质量,原则上基础课实训1人/组,技术基础课实训1~2人/组,专业课实训2~4人/组。因实训实际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分组人数要求的,应通过大循环排课和实训室开放等方式,达到分组人数要求和实训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实训教学准备。实训指导教师与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实训开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实训条件:实训场地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安全规范;配套条件(实训桌、凳、实训工具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训材料和仪器设备要按大纲要求配置,自制实训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保证各种仪器材料和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待用的状态。
(二)完备的实训教学资料:主要是实训教学过程中所需各种教学资料,包括:实训教材、统一规范的实训报告、实训项目卡片、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如设计书、使用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等)、有关计量标准、实训数据参考手册等技术资料。
(三)试讲和试作: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必须通过由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和试作,并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后,方可参与指导实训。各教学单位应将试讲试作情况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实训教学授课。实训教学应遵照“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的自主性,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完成实训的能力,注意学生科学实训方法的训练。实训指导教师要合理安排实训内容,适当介绍本学科领域前沿信息,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测试手段,加强学生使用计算机进行实训数据分析的训练。
每学期每门实训课的第一堂课,实训指导教师必须针对本实训室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学生进行实训室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的系统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实训考核
第二十条 各门实训课都要有合理的考核办法。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可对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分别考核,但未参加操作技能考核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知识的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训课的考核成绩应按实训学时所占课程总学时比例单列入该课程总成绩内。
第二十一条 实训课程缺勤累计达到《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时数者,按该文件相应办法处理。
第七章 实训教学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教师均应承担相应实训课的教学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训技术人员可承担实训教学工作:在实训室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实训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掌握该学科一定的理论知识,熟悉实训操作技能的实训技术人员;或虽在实训室工作不满十年,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实训技能的实训技术人员。
每次实训课原则上应安排两名指导教师共同承担实训课的教学工作,一名为课程主讲教师,另一名为实训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按实训课表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课表开课;
第二十五条 课前做好实训准备,检查仪器、材料是否完备,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认真备课,每个实训都必须做到上课前心中有数;
第二十七条 开实训课时,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布置和检查学生课前预习。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实训仪器设备,做好实训记录和实训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批改实训报告。实训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对共同性的问题应作集体讲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每次实训报告均应全部批改;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实训课教师应按学院规定严格进行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条 实训课教师要认真研究实训教学法,积极进行实训教学改革,参与实训项目的更新、实训装置的改进工作,参与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动学习所用实训室的相关安全知识、安全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了解安全设施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实训教学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上岗的实训指导教师和首次开设的实训项目,应试讲试做。
第八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认真进行预习,按课表准时到实训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实训无故缺课必须自费补做;经事先批准因病、因事缺课,可按计划安排补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训指导老师和实训室工作人员,独立完成规定的实训内容,认真做好实训记录,完成实训报告,不得抄袭他人的实训记录和实训报告。实训结束时,应关闭水、电、气、仪器、设备,工具应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并将实训记录交指导老师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实训守则》,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实训材料,遵从实训教师和技术人员指导。
第九章 实训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训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实训教学的开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实训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对实训教学情况不定期抽查,学校教学督导组采取多种方式对实训教学的上课情况及教学质量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影响实训教学质量的突出问题。
第十章 实训教学基本文件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实训室应根据实训课的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和实训规程,张贴在实训室显要处,供实训人员和学生阅读。
第三十九条 开设的实训课必须要有教学计划、实训大纲、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实训项目卡片和实训开课表。
实训项目卡片应按项目分别填写,其内容主要包括:实训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实训开课表必须填明上课学生的专业、年级、班级、类别、人数、时间安排以及两名任课教师姓名。
第四十条 各实训室要如实填写实训情况记录表,认真收集实训室基本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实训及科研任务情况、实训人员基本情况、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其它基本信息等。各实训室要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实训室各种基本信息和实训教学资料。
第十一章 实训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四十一条 努力转变教育观念,进一步明确实训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革实训教学内容,改进和更新实训项目,改革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尽量引入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四十二条 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为目标,实行分层次教学,增加学生对实训项目的选择范围,发挥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倡导实训全过程由学生亲自动手操作,使学生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实训室,应根据实训教学自身的规律和学科(专业)特点,独立设置实训课,构建完整的实训教学体系;应向学生开出实训选修课,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实训。
第四十四条 实训室应创造条件,在课余时间面向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开放。学生可预约到实训室进行实训的预习、补做已经批准的选修实训和自行设计实训;教学科研人员可自主到实训室准备教学实训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