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实训室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等实训活动,且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学校场所。
第三条 保证实训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训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教务处对全校实训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训室安全工作常规经费及专项经费,用于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配备、危废物品处置处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活动、学校实训室基础安全设施改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置实训室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学校实训室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建立本单位实训室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下属实训室负责人与专兼职安全员等组成。
各单位实训室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体现专业特色的实训室安全教育资料,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训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实训室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实施实训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项目和实训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训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实训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下属实训室的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训室应设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负责人开展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本实训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信息警示、实训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实训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值日等制度),完善本实训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准入工作。
(三)做好本实训室科研项目和实训教学项目等事项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并详细记录本实训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实训用生物等物质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五)开展本实训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条 在实训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所在实训室及使用的实训设施具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人员准入制度。各单位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
各单位和实训室应面向师生定期组织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单位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实训室安全风险较高的各单位应开设实训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所有进入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须经过学校、二级单位、实训室组织的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相关的实训室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训室开展学习工作。非本校人员进入实训室学习工作,须提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实训室安全奖惩制度。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奖惩按照《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试行)》执行。对为实训室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实训室安全工作不力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有计划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受检单位或实训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部门开展的实训室安全工作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十四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训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训工作,向所在单位、教务处和安监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
第五章 实训室专业安全管理及其它
第十六条 实训室专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实训室生物安全等管理。
第十七条 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从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训、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特别是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训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训动物安全等方面。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涉及实训室生物、微生物安全的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要求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训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训室安全的管理。
(二)涉及实训室生物安全的各单位要加强生物安全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实训室在取得生物安全实训室等级资质后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备,禁止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场所中开展病原微生物或实训动物的实验研究。
第十九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及实训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应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检查,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单位及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一些特殊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训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设备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训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训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部位,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训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训废水处理系统,同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二)实训室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内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训室需在门口按要求张贴安全信息牌,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训材料、实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训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训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各单位或实训室所在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训室房间的备用钥匙或门禁通卡,具体由各单位实训室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训大楼值班室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训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训室;严禁在实训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性质,学校、各单位、实训室应按需为实训人员配备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实训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实训人员在实训结束或离开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训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内开展实训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